2024年1月24日,接近两年的征求市场意见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终以3:2的结果通过了有关特殊目的公司(SPAC)的最终监管规则(“SPAC新规”)。作为近年来SPAC领域出台的最重磅的监管规定,SPAC新规内容相当广泛,涵盖SPAC IPO与业务合并(“de-SPAC交易”)的诸多方面,其一经颁布即引起业界及传媒人士的极大关注。以下,壳世界拟分享此次SPAC新规的核心内容。

一、2024 SPAC新规出台的背景
SEC于2020年及2021年期间数度出台意见指引,并随后于2022年3月颁布了加强SPAC监管的草案(“监管草案”)。此次的SPAC新规正是在监管草案基础上历经近两年征求市场意见后拟定,旨在为SPAC IPO及de-SPAC交易提供更全面的披露,并为投资者提供更有力的、与传统IPO趋于一致的保护。SPAC监管新规将于在《联邦公报》发布125天后生效。
二、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所涉甚广但整体影响可控
SPAC新规首先要求加强SPAC有关的信息披露。SEC于S-K条例(Regulation S-K)中专门增设1600子章节,详细列明适用于SPAC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包括:
1、SPAC发起人
须披露SPAC发起人(Sponsor)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其他符合美国《199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证券法”)第405条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证券交易法”)第12b-2条定义的SPAC发起方(Promoter,合称“SPAC发起主体”)之背景与经验,于SPAC中拥有或可能获得的回报与潜在利益,与SPAC之间存在的协议与安排,包括与禁售有关的协议与安排等。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SPAC新规在有关发起人定义中明确提到,只要符合“主要负责组织、指导或管理SPAC业务和事务”的定义,“第三方服务商”不排除将被划入SPAC发起人的范畴。相关提供深度财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于服务协议中或行为上注意其中的界限,避免被认为是主导SPAC IPO申报并对SPAC具有关键实质性影响而被视为是SPAC发起人。
2、de-SPAC交易背景及董事会决定
须详细列明de-SPAC交易及对应融资交易的背景、原因、谈判过程、重大条款以及对SPAC与目标公司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可能带来的影响等。于此基础上,应SPAC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要求,SPAC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下同)须就de-SPAC交易是否可取,是否符合SPAC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做出决定。任何该等董事会决定的披露须辅以董事会在做出决定时所考虑的重大因素的讨论。于此方面,SPAC新规做了澄清,不会采纳监管草案的提议做法,要求SPAC董事会确定及披露de-SPAC交易是否公允以及SPAC发起主体就de-SPAC交易取得公允意见书(Fairness opinion)。
目前实操中,为了体现de-SPAC交易的合理性,很多时候交易双方还是会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相应报告、意见书或评估意见(“外部专业报告”),但不少情况下,该等外部专业报告只是被当作应对潜在诉讼责任风险的储备工具,SPAC并不会对此进行披露。此次SPAC新规明确要求,如若SPAC或SPAC发起主体收到任何外部专业报告,则必须就此作出相应披露。
壳世界认为,从形式上看,SPAC新规并未加重SPAC董事会于de-SPAC交易决策方面的责任或要求,但有关外部专业报告的披露监管“升级”,相信会促使SPAC董事会于de-SPAC交易决策时更加小心论证其依据,包括相关外部专业机构在出具专业报告时亦会更加审慎。